法治国家 本文相关附件下载: PDF下载+李步云:转型时期的中国法治 进入 李步云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依法治国 法治 法治国家
一方面,要将军人对军事法现象的信仰转变成服从依法管理的自觉行动,从而形成良好的军事管理秩序。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被历史证明了的一条根本建军原则。
这里面关键是要树立军事决策法治化(而非人治化)理念,使军事决策主体能依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并根据军事法目的来实施决策行为。中国古代民刑不分造成的法即刑的观念深入人心,使得有些人从情感上就自发排斥军事法,这种心灵上的法律厌恶感无法形成对军事法的信仰,也成为阻却军事法律信仰培植的因素之一。军队法律工作者在制定、宣传军事法时,应当将法律信仰的培植同优化部队战斗力联系起来,进而将信仰心理转化为军队战斗力生成的内在动力。再次,军事法律信仰作为一个由信仰情感、信仰态度、信仰行为组合的系统机制,其运作的范围不象宪法信仰那样宽泛,核心区间还在于武装力量建设领域,在于军事社区。其次,军事法律信仰带有强烈的军事化色彩,这是其区别于其他一般法律信仰的独有特性。
于是有的同志疑虑:树立军事法律信仰,会不会削弱、否定党的领导?这种认识误区在政治上完全束缚了人们对军事法律信仰的探索。军事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强烈的阶级性及特殊的强制性,决定了军事法现象亦具有鲜明的军事化色彩,使得主体无论是对军事法律规范的信仰还是对军事领域内应有秩序的追求,都将受到军事需要的牵制。生活在一百多年前的德国的马克思、恩格斯的各种著述和言论,有的具体结论在当时可能就是不正确的;有的正确,但随着时间、地点、条件的改变,就会变得不正确或不完全正确;有的具有普遍性,但随着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社会现实的变迁,它们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都会不断发生变化。
拒绝借鉴他国有益经验,也同这种否定态度密不可分。这种主义曾经在一些官员和司法实务工作者中盛行,还美其名曰摸着石头过河。已经没有哪个立法或司法工作者会把法律还当成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在这以后的30年里,中国法学家们之所以能够为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作出自己应有贡献,在很大程度上首先应当归功于党和国家所创造的宽松的学术环境,对学者的职责和政治家的权力的定位比较适当,基本上摒弃了法学实用主义。
政治、法律以致家庭、民族等独立于人们的社会意识之外的看得见、摸得着的活生生的社会现象,不被视为是社会存在,反而成了社会意识。中国法学如果要起到它指导中国法治建设实践所应当起的作用,并为人类法律文化宝库作出贡献,继续反对和彻底拼弃这五个主义具有决定性作用。
如果有人对马克思的法学见解稍有不同看法,就会被视为异端而横遭讨伐。五、法学实用主义的基本内涵与特征 法学实用主义和法律实用主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受当时国内外各种复杂因素和条件的影响,形成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路线和否定客观规律的唯意志论的思想路线。那样,只要这个人一有变动,就会出现不稳定。
其极端的恶果,就是仅有一点点的法律思想,都被当成封资修的黑货,公检法也都被砸烂。【关键词】中国法学;法制建设;五个主义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又是中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代30周年。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中五个主义盛行。韩非子是讲法制的,后来儒家是讲人治的。
法学就更不能搞实用主义。二是由法所产生和存在的社会客观要求所决定。
人的正确思想不是从天上掉下来和地下冒出来的,也不是人们头脑中固有的和凭空想象出来的,而只能来源于人们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实践,是外部世界包括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们已经创造出来的各种文化现象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在人们头脑中的映象。归根到底,它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
法学研究是一种认识活动。它们涉及到的主要问题都是法律和法学同政治的关系问题。三、法律虚无主义的基本内涵与特征 法律虚无主义是现代中国前30年里为害最烈的一种思潮,其表现形式就是把法律看成是可有可无的东西,其直接的危害则是人治主义。[6]为了解决前30年长期存在的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的问题,邓小平同志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曾经作出过重大努力,尤其是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当然,我们在强调法律的伦理价值时,并没有也不能否认法的工具性价值,因为它是认识与改造世界的一种重要手段。[7]实行改革开放以后的30年,我们在改革政治体制的这些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步。
它是为社会所有成员制定的,大家就必须一体遵行,任何人都不能享有法外特权。在过去很长一个时期里,立法和司法工作中的阶级分析曾盛行一时。
这是在很长一个时期里存在的普遍现象。文化大革命这场历史浩劫,也是发端于对知识分子言论和学术观点的批判和镇压。
这同我们以往的哲学思想存在重大失误直接有关。有人曾提出形式法治比实质法治好,意思和理由是法的形式和程序法比法的内容和实体法还重要。
法律具有平等性,如果法律面前可以不平等,法的权威就会遭受严重损害。这种对法的产生、本质、作用与未来发展的看法,在1978年以后已经被我国的绝大多学者所摒弃。虽然它们涉及认识论和价值论的不同领域,但是同人类所共同创造的文明都是不能相容的,不仅同马克思主义的哲学世界观格格不入,也同一切进步的科学的哲学世界观背道而驰;因此,认真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研究,对繁荣中国法学,使其在世界法学之林也能独树一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一个时期里,中国的法学理论,除了照搬前苏联的理论,剩下来属于自己的创造,一是党的领导,二是群众路线。
他认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倡导和保护学术自由,是繁荣和发展学术的客观规律,违背这一规律势必受到惩罚,这是古今中外的历史所一再证明了的。
从1957年反右到1959年党内反右倾,结果是把党外和党内的嘴都封了法律主要是通过规范所设定的权利与义务来保障和调整各法律主体的利益。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政党制度的特殊性质和状况,防止某些党组织非法干涉法院的独立审判成了特殊的难题。进入 李步云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治国家 马克思主义法学 宪法司法化 法治实践 荣誉学部委员 宪法解释 李步云 法学原理 司法独立 权大于法 。
二是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理政的根本的行为准则,即国家不应依照少数领导者个人的看法、智慧、注意力来治理,而必须依照符合事物规律、时代精神、人民利益、社会理想的法律来治理,不能权大于法,不能长官意志决定一切。适用法律平等包括对任何人无论其受保护或受惩处都适用同一法律规则,不因其性别、民族、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和宗教信仰等等的差异而有区别。[4]1996年2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依法治国课题组为中共中央政治局作法制讲座,所提法治原则是五个方面。这种归纳未免有失偏颇,但也足见其重要。
这些都表明执政党的程序意识在加强。在西方的法治概念中,通常没有法制完备这一条。
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违反某法而可以不承担法律后果的软法作用不大。
当前建立权力制约体系仍然需要全面加强。十分重视法律程序的正当性,是西方法治社会一大特点。